锦江区人民法院:
我们是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曾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被告人父亲曾某某的委托和我所的指派,担任曾某的辩护人。经庭前认真查阅本案的证据材料,依法会见被告人曾某,并依法参加本案庭审,现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予采信。
本案被告人所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情节上,不存在从重和加重情节,具有多项从轻和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都较轻,按照我国刑法“罪行相当”的法律适用原则,建议人民法院从轻或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被告人,如果给予处罚,也应处以较短刑期的刑种,比如短期拘役;如果处以短期有期徒刑,则应当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主观恶性较小,表现在:
1、容留他人吸毒的犯意发起人不是被告人,毒品的提供者、提议吸毒、提议到被告人曾某租房内吸毒的人,以及积极邀约本案其他吸毒人员的人(除被告曾某外,其余参与吸毒的三人均是高某在成都猛拉丽莎KTV上班的同事),均不是被告人,而是案外人高某(参见刑事侦查卷第9、15、17页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以及第25、26、32页中案外人高某的陈述,第38页张某陈述,第45、47、48页罗某的关于高某邀约吸毒、购买冰毒过程的陈述,第55页王某关于高某邀约她去吸毒的陈述);对被告人曾某的刑事处罚,应当严格区别于积极主动组织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
2、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上没有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其主观上是因为“对病毒怀有好奇心,觉得这样很时尚”,朋友即高某等人相邀到其租房内吸毒就不便拒绝,加之自己想要吸毒,曾某才同意容留他人吸毒的(刑事侦查卷第11-12页曾某的陈述和第28-29页高某的陈述),相对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被告人曾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3、被告人据有“坦白”的从轻量刑情节。自被司法机关羁押以来,直至今天庭审,被告人均据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其违法犯罪事实;由于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没有其他从重和加重刑事处罚的情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应当充分体现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
4、被告人认罪态度非常好,具有客观真实的悔罪表现。被告人自被羁押以来,在看守所里认真学习法律,积极接受看守所教管人员的教育,严格遵守监规;在庭审中也有明确和真实的悔罪表现;通过本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深刻悔悟到吸食毒品绝对不是所谓的“时尚”,从其内心深处也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二、被告人客观上情节较轻
1、系初犯,之前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前科。
2、被告人在涉嫌本罪之前的表现较好,表现在,其一,被告人原系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无怨无悔地为国家和社会付出过两年的青春和热血;其二,被告人系四川师范大学脱产全日制成教大学生,虽非高考统招生,但表明其积极追求进步。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量刑(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对较轻,人民法院对的“轻刑犯”定罪量刑应当更多的体现“治病救人”刑罚精神和功能。被告人被羁押近四个月,已经充分感受到了违法犯罪所带来的惩罚性后果,就本案而言,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更有利于挽救和教育被告人,使其彻底洗心革面,彻底远离毒品, 并感恩于国家和社会给其较快回归和回报社会的机会。
3、本案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除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之外,没有产生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从本案庭审查明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仅一次,较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被告人曾某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为相对封闭的私人场所,即曾某所租一居室住宅,相对于提供不特定多数人进入的开放性或者营业性场所(如酒吧、KTV或者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其社会危害范围非常狭小,其社会危害性也较轻。
6、容留他人吸毒的量非常少。据庭审查明的,五人所吸冰毒不足0.5克,价格为200元(参见刑事侦查卷第25页高某关于所吸病毒为0.3克至0.5克及购买价格为200元的陈述,第48、49页购买冰毒行为人罗某所购病毒约0.5克和价格为200元的相关陈述。)。曾某容留他人吸毒的量非常少,较之容留不特定多数人吸食大量毒品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显著轻微。
7、对被告人曾某不宜处以罚金;如处罚金刑,也应当处以少量的罚金。理由是,庭审查明,曾某涉容留他人吸毒的量(不足0.5克)和价值(200元人民币)都非常少;曾某仅仅是为了好玩,主观上没有以赢利为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因此谋取任何经济利益。
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学军、钟凯
2010年8月12日
本案简介:
2010年4月25日,高某邀约其在某KTV工作的同事三人,到被告人曾某租住的住房内吸收病毒,冰毒由高某出资购买;当晚,曾某等人被警察现场抓获。公诉机关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曾某提起公诉。曾某家人在提起公诉阶段委托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黄学军和钟凯律师担任曾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黄律师与钟律师依法从审理法院调阅证据后,数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曾某,详细了解案情,对曾某提出的法律问题认真详尽的讲解。庭审中,我们依法并充分行使辩护职责,为曾某提供了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6各月有期徒刑。按照审理法院对涉毒案件的“量刑惯例”,前述对被告人曾某的量刑已经是该院对涉毒案件所作出的最轻处罚。